林卓廷披露警務人員受查被控案件 法官指律政司強行辯稱條文詮釋應廣闊
發佈日期: 2025-02-12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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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有警務人員接受廉署調查被控,案件上訴到終審法院。 正因其他罪行服刑的林卓廷,由囚車押送至終審法院。案件涉及林卓廷2019年至2020年期間,三次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拘控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林卓廷原審裁定罪成,判囚四個月,他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去年裁定他得直,撤銷控罪,律政司上訴到終審法院。 上訴爭辯的法律問題,是《防止賄賂條例》中,「該受調查人的身份」正確詮釋,以及如被告公開受調查人因其他罪行被廉署調查,是否干犯「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指,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立法目的是預防疑犯知道自己正被調查,包括禁止向受查對象披露其受查事實及調查細節,亦禁止向公眾披露這些資料。法例條文字眼不同,理應區分。黎嘉誼續指,針對公眾覆蓋範圍比較寬廣,不只是貪污罪行,亦包括其他罪行。又認為林卓廷毋須指出游乃強因貪污罪行受查,已可定罪。 首席法官張舉能反問黎嘉誼,按照其說法,是否告知受查人正在受查沒有違法,反而告知受查人叔父,受查人正在受查卻屬違法?黎嘉誼回應指,此屬立法機關選擇,解釋除了貪污罪行外,廉署還會調查選舉罪行或行為失當罪行等。 張舉能指,似乎律政司為求上訴,強行辯稱條文詮釋應廣闊,來將林卓廷定罪,終審庭押後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