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倡修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單位刑事化 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

發佈日期: 2025-01-14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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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建議修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單位刑事化,包括出租單位或作商業用途,以獲得金錢利益的行為。現時違例是終止租約,將來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

繼本周三起「舉報濫用公屋獎」正式實施,政府再就濫用公屋「出招」,房屋局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其中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讓他人居住,以及租戶沒在單位居住,但用作商業用途,界定為嚴重濫用,會訂為刑事罪行。

罰則由現時終止租約及發出搬遷通知書,提升至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稱:「我們自己租約下一向有條款,規定租戶要守的行為。我們要記得一旦定罪,就算緩刑、監禁兩個月或緩刑多久,都會留案底的,這對一般市民、租戶來說,應有一定阻嚇作用。」

她舉例,某些情況下不算嚴重濫用。

黃碧如表示:「很多街坊都會幫補生計,在家中幫人補習、在家中做手工。如果不界定清楚,變了會有街坊擔心,在租住房屋時做這些行為,都會變了犯罪。」

修例亦提出,獲授權的房委會職員在合理理由下,可以要求屋邨內可疑人士提供身份證等個人資料,如拒絕提供,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半年。

黃碧如指:「你問我我們的權力有沒有過大,其實看到有其他條例都有這方面職權,例如西九文化區公共休憩地方附例,賦予執法職員有權力。」

房委會亦建議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至租戶犯罪後六年內,或於房委會發現罪行後一年內仍可作出檢控。

房委會稱,將於下個月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期望於第二季內提交立法會審議,並爭取在明年年中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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