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因發表煽動文字罪成判囚40個月 就定罪提出上訴至終院
發佈日期: 2025-01-1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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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因發表煽動文字罪成判囚,上訴至終審法院。 譚得志正就民主派顛覆國家政權案服刑,至於本案涉及他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罪成,判囚40個月,已經完成刑期。 譚得志就判罪提出上訴,指煽動罪已由維護國安條例中的罪行取代,而根據《國安法》,國安案件需循公訴程序進行。上訴方爭議區域法院無權審理煽動案,應由高等法院原訟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 上訴由五名本地法官審理,其中常任法官李義指,《國安法》 也列明國安案件可彈性安排到裁判法院、區域法院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