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質疑介入者導致電單車致命車禍 大律師指應由相關法律條文判斷責任問題
發佈日期: 2025-01-06 23:19
港澳
粵警方拘捕一名男子,涉嫌同九龍灣上周致命電單車意外有關,獲准保釋候查,據了解,被捕的是當時介入的休班海關人員。 這宗致命交通意外,社會對於介入者的行為近日有廣泛討論。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要從相關法律條文去判斷責任問題。 交通事故片段曝光後,網上對於介入者的舉動意見兩極化。有人認為他協助追截懷疑違法人士,做法合理。也有人質疑是他的行為導致意外發生。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2)條,即是坊間俗稱的「101拘捕令」,法例容許一般市民即使無法庭命令也可逮捕疑犯,但對象需要是懷疑干犯了「可逮捕罪行」,即是有機會被判入獄超過12個月的罪行。 至目前所知,事故中的電單車涉及車牌登記及車輛保險過期,並不屬「可逮捕罪行」。有法律界人士指出,「101拘捕令」是要避免市民濫用逮捕權。 大律師陸偉雄說:「市民若見到雞毛蒜皮的罪行,不可隨便作拘捕行動,一定要有理由相信該罪行嚴重到屬於可逮捕的罪行。緝拿疑犯有很多方法,我們不用立即拘捕他,我們可記下其車牌編號,有很多方法短時間內找到他。」 對於有意見質疑介入者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有人死亡,有機會構成誤殺。本身是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就認為,是否構成誤殺有待警方進一步蒐證。但她認為,當時道路上的使用者都有責任。 新民黨/公民力量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容海恩指出:「應盡駕駛者責任,有安全車速和行車距離,這很重要。其他道路使用者,包括行人都有責任。不想干預駕駛者的安全駕駛,亦不想有任何人命傷亡,希望不論是市民、行人或駕駛者,雙方都有責任。」 涉嫌干預汽車被捕的男子,據了解是海關人員,對於他是否已停職等問題,海關回應稱,案件仍在調查當中,不會作出任何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