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稱,《建築物條例》修例,個別涉及嚴重僭建的部分,只適用於修例後新購入的物業。 當局早前提出,日後修例後,就算物業的嚴重僭建物是前任業主留下,現任業主無份興建,都可能要負法律責任。 發展局在社交網站補充,涉及的是修例後若干指定日期後購入的物業,故此現時已持有相關物業,或者在修例前已持有的物業,不會受制於這個新罪行,但仍然會被發出清拆令,不遵從便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