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隱瞞物業放租欺詐銀行批出八成按揭 判監14個月充公70萬租金收入

發佈日期: 2024-12-12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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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住宅物業買家隱瞞物業出租而非自住,令銀行批出八成按揭貸款,涉及超過800萬元。法庭以欺詐罪判處監禁14個月,並充公70萬元租金收入。

案件在區域法院宣判,49歲女被告黃顯寧報稱是保險代理,早前已經承認兩項欺詐罪。

根據金管局自2009年實施的逆周期措施,物業如果不是自住,按揭最多借五成。

案情指被告2020年2月底,為身處海外的兒子以998萬元購入何文田一個住宅物業,向信銀國際申請八成按揭。她向銀行申報,物業由她與兒子自住,獲銀行批出逾800萬元按揭貸款。

廉署調查貪污投訴時發現,被告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間,先後以月租19,000元及20,500元,將物業分別租予兩名租戶,但無通知銀行物業已改變用途。

期間銀行曾致函,要求被告及其兒子確認物業是否繼續由他們自住,兩人仍回覆是自住。而銀行若知悉物業用作出租,會要求償還按揭貸款或上調利率等。

暫委法官鍾偉強判刑時,形容案情嚴重,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等因素,判她入獄14個月,並充公所得的70萬元租金收入。並提醒被告,若下周一未能繳交充公款項,可被加刑至監禁20個月。

政府今年10月放寬所有住宅物業,不論價值及是否自用,按揭成數上限劃一為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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