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事件林卓廷等七人暴動罪成 法官指林到場調解還是撥火一目了然
發佈日期: 2024-12-12 18:31
港澳



2019年元朗721事件,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七人被控暴動案,全部裁定罪名成立。林卓廷正因民主派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服刑,其餘留人被撤銷保釋,還柙到明年一月求情,二月底判刑。
案件經歷50多日審訊,包括鄺浩林、葉鑫昇等,一直獲准保釋的被告,到區域法院聽取裁決。因為其他案件正在服刑的林卓廷,就由囚車押送到法院。
林卓廷等七人,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法官陳廣池先闡釋,集結可先由合法變為非法,再變成暴動。
單純身處現場不構成犯法,但通過言語等鼓勵,會被視為犯法,而且不需要大量行動。又指三人或以上,作出訂明行為,而使人受到傷害會構成暴動。如有夥同效應,一人的行為也構成集體行為。
法官指林卓廷,是時任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事前曾到示威現場協調,但其政治立場及角色廣為人知,是否做到緩和角色值得商榷。法官認為在721當日,是以相反方向行事。
法官又指出,林卓廷並沒有叫人不要去元朗,而在社交平台連發三則帖文,有乘數效應及磁力效應,引人入元朗。他在現場也叫「大家唔好退」,是調解還是撥火,一目了然。
法官形容,七名被告參與的暴動是上集,下集則為白衣人暴動,認為林卓廷去元朗是為「政治抽水」,為打擊鄉事派搜證,讓警方日後拘捕他們,秋後算帳。
法官認為,現場有人舉傘陣,相信他們是有意對抗白衣人,明顯有部署,批評各人將武力合法化、歪理連篇、匪夷所思。林卓廷與其他人有足夠關聯性,可視為一起行事,不信納他是監察人及調停者,裁定林卓廷暴動罪成。
至於其他六名被告,法官亦不接納他們提出自衛,或好奇而逗留等辯解,全部裁定暴動罪成。
林卓廷聽到裁決後表現平靜,他因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早前被判囚六年九個月,早前已就判刑提出上訴。
根據法例,暴動罪最高可判囚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