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房屋政策等歧視同性已婚配偶屬違憲 申請人稱助爭取同性配偶權利

發佈日期: 2024-11-26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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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裁定房屋政策和遺產條例,歧視同性已婚配偶屬違憲。政府及房委會回應指,會認真研究判辭,徵詢法律意見再作跟進。

終審法院這次裁決,涉及兩對在海外註冊結婚的同性伴侶,司法覆核房屋條例及遺產條例。其中一名申請人勝訴後離開終審法院,他指裁決對爭取同性配偶權利是重要一步。

Nick Infinger說:「住屋是基本權利,很難想像大家相愛,想長時間在一起生活,但是原來要分開居住。」

Nick及其丈夫2018年在加拿大結婚,未能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至於另一對同性伴侶吳翰林及李亦豪,2017年於英國結婚,一年後吳翰林購買居屋單位,未立遺囑便離世。

李亦豪期間未能以「家庭成員」身份入住,亦不能繼承居屋業權。他們分別提出司法覆核,獲高院裁定勝訴,指條例歧視同性伴侶屬違法及違憲。房委會及律政司上訴到終審法院。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審理。

房委會指《基本法》36條,保障異性夫婦在公屋及居屋政策,單獨享有申請權利。若容許同性伴侶申請,權利會被削弱。法庭就反駁指相關權利非專有,異性夫婦亦從來無單獨享有。

房委會又指同性及異性伴侶,申請上不具可比性。因異性伴侶有生育能力,可支持政府促進人口增長目標。

法庭就指房委會的首要目標,是滿足弱勢社群住屋需求。現時政策亦無因為異性夫婦,是否已計劃、或具生育能力,而有區別對待。法庭又指在海外締結且有效的同性婚姻,是公開作出的承諾,具公眾性和排他性,超越純粹的同居關係,與異性婚姻無異。

又指《基本法》37條,雖然規定唯有異性伴侶,享有受憲法保障的婚姻權利,並獲得婚姻的法律地位。但同性伴侶向房委會提出申請的權利,並不涵蓋在相關法律地位內。

法庭裁定房委會政策是不相稱及不合理,五位法官一致駁回,房委會及律政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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