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房屋政策等歧視同性已婚配偶屬違憲 駁回房委會及律政司上訴
發佈日期: 2024-11-2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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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普終審法院裁定,房屋政策和遺產條例歧視同性已婚配偶屬違憲,駁回房委會和律政司的上訴。 終審法院這次裁決,涉及兩對在海外註冊結婚的同性伴侶,司法覆核房屋條例及遺產條例。其中一名申請人勝訴後離開終審法院,他指裁決對爭取同性配偶權利是重要一步。 Nick Infinger稱:「住屋是基本權利,很難想像大家相愛,想長時間在一起生活,但是原來要分開居住。」 Nick及其丈夫2018年在加拿大結婚,未能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 至於另一對同性伴侶,吳翰林及李亦豪2017年於英國結婚,一年後吳翰林購買居屋單位,未立遺囑便離世。李亦豪期間未能以「家庭成員」身份入住,亦不能繼承居屋業權。 他們分別提出司法覆核,獲高院裁定勝訴,指條例歧視同性伴侶,屬違法及違憲。房委會及律政司上訴到終審法院。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審理。 房委會指《基本法》36條,保障異性夫婦在公屋及居屋政策,單獨享有申請權利。若容許同性伴侶申請,權利會被削弱。法庭就反駁指相關權利非專有,異性夫婦亦從來無單獨享有。 房委會又指同性及異性伴侶申請上不具可比性。因異性伴侶有生育能力,可支持政府促進人口增長目標。法庭就指房委會的首要目標,是滿足弱勢社群住屋需求。而現時政策,亦無因為異性夫婦,是否已計劃、或具生育能力,而有區別對待。 法庭又指在海外締結且有效的同性婚姻,是公開作出的承諾,具公眾性和排他性,是超越純粹的同居關係,與異性婚姻無異。 又指《基本法》37條,雖然規定唯有異性伴侶,享有受憲法保障的婚姻權利,並獲得婚姻的法律地位。但同性伴侶向房委會提出申請的權利,並不涵蓋在相關法律地位內。 法庭裁定房委會政策是不相稱及不合理,五位法官一致駁回房委會及律政司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