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顛覆政權案】法庭指黃之鋒涉非法集結等罪與本案無關 刑期分開計

發佈日期: 2024-11-19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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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其餘大部分被告列為「積極參與者」,以7年為量刑起點。不過法庭點名時任公民黨魁楊岳橋,以及三名《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量刑起點要較高。

45名罪成被告,除了四名組織者和第五被告吳政亨,法庭認為餘下40人都屬「積極參與者」,他們都有參加「初選」,無他們的參與,謀劃根本不能開展,角色不可或缺,以7年為量刑起點,再視乎有否認罪等其他因素,決定減刑幅度。

審訊期間大部分時間獲准保釋的民主黨黃碧雲,因為不認罪,判囚6年6個月;同樣不認罪的林卓廷,就判6年9個月;時任民主黨主席胡志偉,認罪判囚4年5個月。

至於公民黨,法官的判詞特別指出,時任黨魁楊岳橋在謀劃中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量刑起點提升至8年,不過考慮他及早認罪、有悔意,可扣減三分一刑期,而多年參與公職服務,再扣減三個月刑期。

同黨其他被告毛孟靜、譚文豪及郭家麒,都有認罪,判囚4年2個月;人民力量的陳志全及譚得志,就分別判囚6年6個月及4年5個月。

抗爭派方面,不認罪、亦無求情的前記者何桂藍,不獲刑期扣減,判囚7年;伍健偉開審前一日才認罪,亦因為表明無悔意,判囚5年7個月,相對其他認罪者的刑期高。

至於岑敖暉等其他被告,判囚4年3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其中認罪的黃之鋒及朱凱廸,都分別判囚4年多;而稱自己無過錯、不認罪的余慧明,判囚6年9個月。

案件審訊期間其中一個重點,是被告是否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法官指,聲明的三個發起人角色相對更積極,量刑起點亦較高,同樣是8年。當中鄒家成不認罪,判囚7年9個月,是刑期第二重被告;張可森及梁晃維認罪,各判囚4年11個月。

案中部分被告涉及其他案件,總刑期如何計算?法庭認為,譚得志之前涉及的煽動罪,跟今次部分情節有相近性,亦已完成服刑,扣減三個月。

至於涉及非法集結等罪的黃之鋒,法庭認為跟今次案件無直接關係,刑期分開計算。

另外,部分被告已還柙逾三年,亦可於刑期中扣除,但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算在獄中行為良好,都未必可提早出獄。

各被告可就刑期上訴,但需在28天內提出,亦可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等候相關結果。律政司如不服判刑,亦可以28天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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