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顛覆政權案】戴耀廷判刑最重監禁10年 4人被裁定為「首要分子」

發佈日期: 2024-11-19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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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45名罪成的被告今早判刑。法官指,首被告戴耀廷是發起人及初選組織者,判囚十年,其餘被告判囚50至93個月。

民主派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45個罪成的被告,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

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撰寫的判決書長達82頁,先交代量刑原則。對於部分被告提出「35+」謀劃必然失敗,作為求情理由,法庭拒絕接納,法官解釋,證據顯示組織者對謀劃成功持樂觀態度,亦確信所有參加者均付出一切努力。

判詞指首被告戴耀廷多次保證謀劃不違法,接納大部分被告,以被誤導及對法律無知作求情理由。但戴耀廷及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均有法律背景,而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

法庭指出,部分被告的行為在《國安法》生效前發生,不屬刑事罪行。法庭會審視這些情況,量刑時亦已考慮謀劃的性質非暴力。

至於量刑起點,法庭接納戴耀廷代表律師的說法,指案件涉及串謀控罪,《國安法》第22條處罰級別,即「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積極參加者」及「其他參加者」的分級不完全適用、但可參考。

首四名被告,法庭根據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是「首要分子」,以監禁12至15年為量刑起點。

判刑最重的是戴耀廷。判詞指,他是發起人及初選組織者,其文章引起民主派關注,亦反映他主張的是一場革命,是事件的幕後主謀,唯一的減刑因素是及早認罪,減三分一刑期後判囚十年。

而區諾軒的參與程度與戴耀廷相若,由於他作為「從犯證人」,提供重要證據,可扣減一半刑期,加上他被政府警告後退出謀劃,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職服務有貢獻,減刑後判囚六年九個月。

同樣一早認罪,為控方作證的趙家賢,亦獲減一半刑期,又接納他可能被戴耀廷誤導,有良好品格等求情理由,判囚七年。

另一從犯證人鍾錦麟,考慮到其參加程度不如其他組織者,量刑起點較低,判囚6年1個月。

審訊時被列為組織者的第五被告吳政亨,但判詞認為他並非組織者,亦非參選人,裁定他是「積極參加者」。考慮他可能並非為個人利益等,判監7年3個月。

判詞特別提到,《國安法》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所以本地的判刑法律原則適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著重的是犯案者的行為,實質後果和潛在風險等,不應依賴內地法庭的判刑例子。

法官宣讀判刑後,部分被告均向旁聽的家屬及親友揮手道別,之後被庭警帶走。

【民主派顛覆政權案.一文看清判刑】戴耀廷囚十年 其餘被告至少囚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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