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多人擬2019年遊行期間殺警 政府稱屬極端恐暴血腥圖謀

發佈日期: 2024-11-14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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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稱,律政司會詳細研究判刑理由,考慮是否覆核刑期。

根據審訊的證供,整個「屠龍小隊」案,涉及多人計劃2019年12月8日,遊行期間殺警。

先透過破壞銀行,引執法人員到場。然後引爆大小炸彈,並在附近部署槍手,射殺警察,務求令「殺警最大化」同時,示威者可以「全民執槍」。

最終警方在計劃開展前拘捕多人,並在香港華仁書院,檢獲一批用來犯案的炸藥。而「槍手」蘇緯軒同月在大埔街頭,被警察截查時反抗開槍被制服。

14名被告,七人不認罪,當中一人裁定罪成,連同餘下認罪七人,判囚五年多至23年多。警方國安處稱,會考慮是否申請覆核個別罪行的刑期。據了解,初步有研究,負責設計引爆裝置的被告蔡凱明,判囚五年多的理據。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說:「覆核方面我們會方方面面看,為甚麼?因為判詞就每個罪行都有講,我們不單看某個罪行。用『喪心病狂』來形容他們,我認為是最適合不過,看供詞及證據都顯示到,這班人、這團伙,是有能力及很積極去實踐行動。若當時警方不及時瓦解他們及其計劃,無可避免地相信會有很多人會遭殃。」

被問到如何看,案中有近半被告獲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他稱現時已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可以引用,應對類似情況再出現,強調案件發生距今近五年,但不少情節仍令人震驚。

李桂華稱:「一個月內居然找到一支步槍,三支半自動手槍,有543發子彈。原來這班人士曾經台灣接受軍訓,回港試槍,製作土製炸彈。這個刑罰已是反修例風波中是最重的一個,我覺得是有相當阻嚇作用。」

特區政府發稿稱,案件反映屬極端恐暴血腥的圖謀,任何人作恐怖主義行為,必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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