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隊長」黃振強判囚逾13年 官指惡毒程度非筆墨可形容
發佈日期: 2024-11-14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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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屠龍小隊」成員等人企圖殺警案,七名被告分別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
七名被告有六人承認控罪,一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下午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今次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檢控案件。法官張慧玲形容,本案以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比葉繼歡為財犯案更嚴重。
其中主腦吳智鴻,為滿足政治目的,顛覆香港政府而招兵買馬,更特意在炸彈加入金屬釘,以增加殺傷力,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
他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合共判囚23年10個月。
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法官指他並非一時興起,即使未能成事,但惡毒程度非筆墨可形容,而且涉案計劃不顧他人死活,向社會宣戰。考慮他並非本案主腦,無處理過槍械及彈藥,主腦吳智鴻亦因知道他會擔任從犯證人,才「轉軚」認罪,就黃振強承認的兩項控罪,合共判囚13年6個月。
同為控方證人,擔任「槍手」的蘇緯軒,被搜出持有手槍,以及被追捕時向警員開槍。考慮到他沒打中警員,串謀殺警等三罪共囚12年。
另一控方證人彭軍壕,計劃在案發當日負責把風及運送炸彈,法官指其跑腿角色重要,判囚10年。協助製造炸彈,曾參與試槍的賴振邦,經審訊後,裁定交替控罪成立,判囚10年10個月。
管有槍械的陳玉龍判囚9年。負責設計引爆裝置的蔡凱明,則判囚5年10個月。
同案早前還有六名被告,經審訊後獲判無罪。另有一名女被告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彈罪,早前判監7年4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