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主腦吳智鴻囚23年10個月 官指黃振強涉案計劃向社會宣戰
發佈日期: 2024-11-14 18:30
港澳


包括「屠龍小隊」成員等人企圖殺警案,七名被告分別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 七名被告有六人承認控罪,一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下午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今次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檢控案件。法官張慧玲形容,本案以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比葉繼歡為財犯案更嚴重。 其中主腦吳智鴻,為滿足政治目的,顛覆香港政府而招兵買馬,更特意在炸彈加入金屬釘,以增加殺傷力,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他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合共判囚23年10個月。 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法官指他並非一時興起,即使未能成事,但惡毒程度非筆墨可形容,而且涉案計劃不顧他人死活,向社會宣戰。考慮他並非本案主腦,無處理過槍械及彈藥,主腦吳智鴻亦因知道他會擔任從犯證人,才「轉軚」認罪,就黃振強承認的兩項控罪,合共判囚13年6個月。 同為控方證人,擔任「槍手」的蘇緯軒,被搜出持有手槍,以及被追捕時向警員開槍。考慮到他沒打中警員,串謀殺警等三罪共囚12年。 另一控方證人彭軍壕,計劃在案發當日,負責把風及運送炸彈,法官指其跑腿角色重要,判囚10年。 協助製造炸彈,曾參與試槍的賴振邦,經審訊後,裁定交替控罪成立,判囚10年10個月。管有槍械的陳玉龍,判囚9年。負責設計引爆裝置的蔡凱明,則判囚5年10個月。 同案早前還有六名被告,經審訊後獲判無罪。另有一名女被告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彈罪,早前判監7年4個月。 根據審訊時庭上的證供,參與者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期間殺警,先透過破壞銀行,引執法人員到場,然後引爆細炸彈,吸引執法人員過去,再引爆大炸彈,附近部署槍手,射殺執法人員,務求令「殺警最大化」,當執法人員受傷倒地,示威者「全民執槍」。 警方12月9日在華仁書院,檢獲一批用來犯案的炸藥,專家確認檢獲的炸藥,可以造成大殺傷力。 「槍手」蘇緯軒同月在大埔街頭,被警員截查時落網,警方在他藏身地方發現手槍和子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