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七名罪成被告分別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
發佈日期: 2024-11-14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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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 協助製造炸彈的被告賴振邦「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判囚10年10個月。 [16:12] 被告陳玉龍無牌管有槍械罪,判囚9年。 [16:06] 設計引爆裝置被告蔡凱明「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判囚5年10個月。 [16:02] .被指為主謀的被告吳智鴻「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判囚23年10個月。 .擔任「槍手」被告蘇緯軒串謀殺警等三罪,判囚12年。 [15:51] .被告彭軍壕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判囚10年。 .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就《反恐條例》兩項控罪,判囚13年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