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穿「光時」上衣遊蕩煽動罪成判囚14個月 官表明須起阻嚇作用

發佈日期: 2024-09-19 19:45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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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穿上「光復香港」字句上衣遊蕩,認罪判囚14個月,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首宗判刑的煽動案件。總裁判官表明要起阻嚇作用,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政府表明,判決正好說明犯法的人,必會為所做的惡行付上法律代價。

案情指27歲報稱無業的諸啟邦,今年六月十二日在港鐵石門站附近,穿上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上衣,並戴上印有「五大訴求」意思的黃色口罩遊蕩,警察將他截停後,在他袋內搜出一盒排泄物。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是《基本法》23條立法後首宗煽動案,被告承認煽動罪。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後,大幅提高煽動罪最高刑罰至判囚七年,原意明顯要加強打擊。若法律不及早介入,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在疊加效應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陷亂象,判刑必須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

被告今年三月已從台灣訂購涉案上衣,並在對示威者而言屬標誌性的日子穿上,明顯早有預謀,企圖令動亂思想死灰復燃,情節不輕。

對於辯方求情指,被告從家中到港鐵站的犯案時間短,蘇惠德反駁指若非有警員截停,不會如此短暫。他帶同排泄物,可見其執著,隨時會以暴力方式維護信念。

考慮到要起阻嚇作用,原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應被告年初已因另一宗煽動案,判囚三個月,短時間再犯案,明顯不知悔改、公然挑戰法律,上調量刑起點三個月,認罪扣減後最終判囚14個月。

至於遊蕩罪及拒絕出示身份證,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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