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敦道暴動案最後一批被告判囚 案件共200人被定罪警方形容屬史無前例

發佈日期: 2024-09-16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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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彌敦道暴動案,最後一批八名被告,判囚四年兩個月至四年半。整個暴動共有二百名被告定罪,警方形容是史無前例。

案發在2019年11月18日,警方包圍理工大學後,大批示威者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一段彌敦道聚集。有人向警察投擲汽油彈,警方驅散,拘捕213人,分17宗案件起訴暴動罪。

最後一批20名被告,12人認罪,八名23至33歲被告經審訊後,全部裁定暴動罪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判刑時指,當晚聚集示威者多達二千人,大部分人戴裝備,更曾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事後現場亦有磚塊、玻璃瓶,剪刀、伸縮棍等,形容他們是有備而戰。

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警告,有人更拾起催淚彈擲回警方;案發位於彌敦道主要路段,附近街道繁忙,亦有不少巴士或小巴站,嚴重影響居民及商戶安全。

法官又指,無證據顯示八名被告親身作出破壞行為,但他們到場壯大聲勢,鼓勵其他示威者;八人只得手袖、口罩、生理鹽水等防護或護理性質裝備,法庭不考慮作加刑因素,以判監四年半為量刑起點,判各被告入獄四年兩個月至四年半。

警方總結十七宗案件,傳召575次證人,呈交五千件證物,歷時一年半,最終200人罪成,最重判囚64個月。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高級督察潘崇禮表示:「本案暴動規模是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及最暴力的暴動,亦形容示威者如熟練的軍隊,進退攻守有組織,溝通排陣暢順純熟,是先有預謀,亦有一定程度的計劃。」

東九龍總區警司(行動)黃奕隆稱:「這審訊過程非常漫長,這宗案件亦是史無前例,涉及被捕人數、規模,及案件複雜程度,對我們而言也是很大的挑戰。」

警方又感謝市民的支持,及律政司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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