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會案】黎智英等7人就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上訴至終院 案件押後裁決

發佈日期: 2024-06-24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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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2019年在維園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另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就維持罪成,七人就這項控罪上訴至終審法院。

提出上訴的被告李柱銘、吳靄儀到終審法院應訊,另外五人,包括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等,就由囚車押送至法院。大批警員在法院外持槍戒備,「劍齒虎」裝甲車亦停泊在法院外。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審理。

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七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控罪,早前上訴獲撤銷控罪。今次的上訴爭議是參與非法集結罪,應審視定罪是否相稱。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本案警方曾因擔心激進分子騎劫遊行而禁止,但最終相關憂慮並未成真。各被告只是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因此最終定罪並不相稱。

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及,從本港法理學而言,有何控罪元素本身並無達致相稱,又指主審法官已裁定控方證明所有控罪元素,為何仍要審視定罪是否相稱。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指,案件涉及各被告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而不論原審、上訴或司法覆核,法庭均可審視定罪是否相稱。

代表律政司的余若海陳詞時指,上訴方受審時無挑戰警方禁令。當時社會氣氛下,和平集會容易演變成暴動,案發前有18次同類情況,認為控罪元素中已達平衡相稱,批評上訴方「搬龍門」。

又指若案發當日,部分示威者干犯暴力行為,各被告亦會指自己無參與要求判無罪,認為這破壞預防罪行的立法原意。若引入審視定罪相稱性,亦等同自我審查、違反法治,違背法律明確的要求。

終審庭聽取雙方陳詞後,宣布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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