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者可申請改身份證上性別 大律師指有利跨性別人士權益

發佈日期: 2024-04-03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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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即日起修訂更改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政策,未完成全部性別重置手術人士,若符合多項特定條件,都可向政府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

入境處拒絕兩名未完成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謝浩霖及另一上訴人,申請將身份證性別更改,終審法院去年2月裁定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相隔一年後,政府修訂身份證性別記項的政策,即日生效。

除了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人士外,若已完成改變性徵為目的手術治療,並能提交醫學證明及文件證明,以及符合五項條件,包括曾患性別不安、申請前至少兩年內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等,可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入境處處長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批准。

新思維社會福利界議員狄志遠稱:「但這些行政措施對權益有些差距,對跨性別人士而言是阻撓,令法庭判決未能徹底落實。我相信會引起法律訴訟機會很大。」

民建聯新界西北議員周浩鼎說:「應尊重原則,不認為再進一步鬆懈,要考慮到會否構成影響整個社會價值,或構成混亂。」

政府又指,修訂不代表改變法律上的性別。有大律師舉例解釋,即一名女性成功在身份證更換性別,但法律上仍視其為女性,不會享有丁權及與女性結婚等權利,但可按已更改性別生活。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若一個男人入女廁沒有問題,因為你已改變了性別,不會干犯遊蕩或其他罪行。兩個女人,其中一人改了成為男性,理論上性別是否可以和這個女性結婚,這是我們關注的問題。政府寫得很清楚,只是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所有其他東西沒有改變,即等同於同性婚姻合法化,但香港現時仍未可合法化。」

他認為今次政策修訂,已對跨性別人士權益邁進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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