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人士若符合特定條件 可申請更改身份證上性別

發佈日期: 2024-04-03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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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即日起修訂更改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政策,未完成全部性別重置手術人士,若符合多項特定條件,可向政府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

入境處拒絕兩名未完成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謝浩霖及另一上訴人,申請將身份證性別更改,終審法院去年2月裁定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相隔一年後,政府修訂身份證性別記項的政策,即日生效。除了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人士外,若已完成改變性徵為目的手術治療,並能提交醫學證明及文件證明,以及符合五項條件,包括曾患性別不安、申請前至少兩年內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等,可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入境處處長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批准。

政府指,相關做法是因應終審法院的判決,並審慎考慮政策目標、相關的法律及醫學意見,以及參考海外做法。

新思維社會福利界議員狄志遠稱:「《人權法》精神很清楚,是保障其權益,但這些行政措施對權益有些差距,對跨性別人士而言是阻撓,令法庭判決未能徹底落實。我相信會引起法律訴訟機會很大。」

民建聯新界西北議員周浩鼎說:「應尊重原則,如果你要進行性別更改,可以作性別重置手術;真的因醫學理由做不到,便提供醫學證明。不認為再進一步鬆懈,要考慮到會否構成,影響整個社會價值或構成混亂。」

政府強調,修訂只關乎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的政策,而身份證上標示的性別不代表在法律上的性別,亦不影響其他政策、法律程序關乎性別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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