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清講楚】23條部分罪行設免責辯護 政府稱被告舉證毋須達毫無合理疑點
發佈日期: 2024-03-24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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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部分罪行設免責辯護,但要被告自己舉證。政府指門檻會是最低的一種,毋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例如宣誓稱不知情,法庭可能都會接納。 23條立法周六正式生效。根據條例,部分市民擔心誤墮法網的罪行都引入免責辯護,其中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若稱不知是國家秘密可獲免責,但被告要自己證明,那如何證明?是否一句「我真的不知道」就可以?政府在本台節目《講清講楚》,這樣回應。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可能已足夠。整個責任已轉回控方身上、要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所以只要提出某些證據,或你願意宣誓說我真的不知,可能法庭會接納。當然亦不是這麼簡單,我們都要考慮信不信,要視乎客觀環境。但(被告)舉證標準,在所有舉證標準最低的一種。」 條例亦列明若符合若干條件,包括嚴重影響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等可以披露國家秘密。何謂「嚴重影響」?例如行政長官涉嫌沒有申報利益,甚至貪污算不算?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貪污或甚麼,這個當然可能是其中一個可能性,但要看程度達甚麼地步。你有沒有其他方式去做?如面對這樣情況,為何不可以向執法部門舉報?」 不過,若上級或政府最高層想隱瞞,就算向上層舉報都只會被禁止披露;但不舉報就披露就是犯法,最終結果都是不能披露? 林定國指出︰「過去一些很高級的政府官員,都因應有人去,如廉政公署投訴,可能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都有進行調查工作,甚至有法庭案件,這些都是客觀事實證明可行。香港有不同執法機關,大家也獨立行事。」 至於煽動意圖罪,條例列明若無合理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就屬犯罪,要判囚三年。那何謂合理辯解?政府強調要視乎,有關辯解是否會構成國安風險。 林定國稱︰「我舉例,若你管有,我們有客觀理由相信目的明天拿出來四處派;或者他不是有一本,可能一百本;一百本,相信你不會是紀念吧?他知否那件事情有煽動性?如果他連該刊物都未曾了解,那本書近一千頁,當中有一頁紙原來客觀上有煽動意圖,但他也不知道的,那沒可能指出他是有犯罪。」 不過,他認為若要列出「合理辯解」的清單,是不負責任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