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境外干預罪最高判囚14年 議員關注境外勢力中國際組織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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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4-03-08 07:16

撰文: 無綫新聞

《基本法》第23條立法正式展開立法程序,涵蓋多項罪行,部分罪行最高判囚終身監禁,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判罰會較高;而國家秘密罪就引入准許披露的指明範圍。

整個草案條文有200多頁,涵蓋五個罪類、多項罪行,外界較關注煽動意圖、國家秘密等罪。其中煽動意圖罪,草案訂明罪行元素,包括煽動挑起對中央、政府、中國公民、居民間的憎恨等,除非其意圖是指出問題、提出意見,最高可判囚七年,若涉勾結外國勢力,增至判囚十年,遠高於現時判囚最多三年的刑罰。

不過若涉及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暴力,條例列明只需證明有煽動意圖,毋須再特定證明有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暴力的意圖。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委員黃英豪稱:「中央(的釋義)是否應包括中國共產黨?」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稱:「要視乎內容及國家《憲法》去一併理解。根據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至於國家秘密罪,涵蓋經濟、科技、社會發展秘密等,非法管有、獲取以及披露這些秘密,最高可判囚三至十年,若涉及明知,最高刑罰會較重,但有不同豁免條款,包括被告不知情或已將秘密交予警方,或按警方指示處理,並有足夠證據證明。

草案亦列明整體可披露的指明範圍,包括是要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嚴重威脅公共秩序、安全及健康的事,但都要考慮當事人是否及有否採取替代可行方案等。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依據刑事法的一般原則,有關罪行需要證明適當的犯罪意圖,無辜者是不會誤墮法網。」

條例草案亦新引入境外干預罪,若任何人參與境外勢力策劃的活動,或受其控制、指使、資助或合作,並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對任何人作出關鍵失實陳述等,意圖干預或影響國家、港府、立法會或法院執行職能、影響選舉等事務,即屬犯罪,最高可判囚14年。

若控方進一步能證明,被告事前曾就相關行為與境外勢力溝通,或理應知道其行為是會令境外勢力達成目的或有得益,就可被推定為等同代該境外勢力作出行為。

所謂境外勢力,草案訂明除了外國政府、境外政黨,亦都包括其他追求政治目的組織,及國際組織,以及其關聯個人或實體。

不少議員都關注國際組織的定義,有議員詢問是否包括台灣,認為當局應列清楚,亦有議員覺得太闊。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委員管浩鳴問:「國際組織可能是救援組織,甚至是宗教組織也有,會否看看再有方法解釋?」

廖李可期回應:「境外勢力都只不過是一個名,因為就算是境外勢力,究竟是否有做與條文所嘗試規管的事。」

政府強調國際組織定義本身非負面,毋須拘泥,強調要有意圖才算犯法。

【一文看清】23條草案建議罪行最高刑罰表 (附草案全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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