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草案列明警方可延長被捕人羈留期 涉國安罪行囚犯不可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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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4-03-08 02:45

撰文: 無綫新聞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列明警方可延長被捕人羈留期至最長14日,亦可限制諮詢個別律師,包括被調查及被捕人士;而針對潛逃者亦有一系列限制措施。

現時警方最多可拘留疑犯48小時,草案列明若涉及國安罪行,有合理理由,如警方正就罪行調查或需保存相關證據,可向裁判官分兩次申請延長羈留期限,至最多14日。

警方要列明基於甚麼原因、已進行甚麼查究,及下一步行動。草案又列明,被調查人士及被捕人羈留期間不得諮詢個別律師,被捕後48小時內亦可禁止他諮詢任何律師。

審訊方面,草案訂明所有國安罪行都由指定法官審理,保釋條件跟《港區國安法》一樣。

又建議省免「初級偵訊」程序,即裁判官考慮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將控罪交原訟庭審理,稱不符國安案件,及時辦理要求,又稱多年前已非硬件規定。

而被告每8日可向法庭覆檢保釋申請,草案亦列明不適用於國安案件。政府強調,被告仍可直接向原訟庭申請。

懲治方面,政府同時修訂《監獄規則》。所有涉及國安罪行的囚犯不可獲得減刑,除非懲教署長信納「不會不利於國安」,相關做法亦適用現正服刑者。

至於針對干犯國安罪行潛逃逾六個月的人,草案亦列出一系列限制措施,包括撤銷其特區護照、暫時吊銷其執業資格、董事資格等,又規定任何人不可向潛逃者提供或處理資金,租用對方物業、合夥、投資等,違者最高可判囚7年。

另外,為保障國安人員或舉報人、證人及其家人等,任何人若將他們「起底」,或意圖妨礙或阻嚇他們執行職能或協助舉證,作出具威嚇、辱罵性言詞及行為,令他們感到驚恐、困擾,最高可判囚7或10年。

【一文看清】23條草案建議罪行最高刑罰表 (附草案全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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