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公司董事無提供合約列明服務判囚八個月 《商品例》修訂後最高刑罰
發佈日期: 2024-02-29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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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裝修公司董事收取顧客費用後,沒提供合約列明的裝修服務,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被判即時入獄八個月,是相關條例2013年修訂以來最高的刑罰。 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審理,案情指,時任裝修公司董事梁儲衍,2021年9月受委託,為粉嶺一個單位進行全屋裝修和訂製家具。同年10月後先後向委託人收取共約9.6萬元,即總工程費用的一半。到委託人12月中正式收樓,通知安排裝修工程時,被告就以不同理由推搪、拖延,之後答應在翌年1月中進行工程,不過之後就失去聯絡。 海關2022年11月以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拘捕被告,經調查發現裝修公司在接單前兩個月已出現財政困難,並將有關收費用於公司其他開支。 被告承認控罪,裁判官基於被告在明知財困下,依然作出虛假商品說明,亦未能對受害人作出賠償,判監八個月,裝修公司就判罰款3,000元。 海關歡迎裁決。 海關不良營商調查課第一組指揮官曾凱婷稱:「案中董事的判刑,是《商品說明條例》自2013年7月修訂以來,法庭就涉及裝修服務行業不良營商手法的最高刑罰。有關判刑極具阻嚇作用,相信對於業界的不良分子,作出了清晰明確的指示。」 海關呼籲消費者保留合約和單據等文件,一旦懷疑涉不良營商行為,應及早舉報。 消委會過去七年收到約千二宗對裝修公司的投訴,涉款近2.8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