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懲教署監管令

發佈日期: 2024-02-23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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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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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學生組織「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因違反《港區國安法》判入獄43個月,去年刑滿後接受監管令,期間輾轉潛逃到英國申請政治庇護。懲教署正研究修例,防止再發生同類事件。

監管令目的包括協助釋囚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而一般釋囚監管期是由監管釋囚委員會按個別個案而定。但鍾翰林被判囚時年過14歲、而刑滿出獄時未足25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就必須遵守監管令一年。受監管的釋囚必須遵守監管令條件,包括保持行為良好、居住在已獲監管人員批准的地方、只能從事經批准的工作,以及每月最少一次與監管人員會面等。

但根據現時法例,所有接受監管的更生人士若要離開香港,只需要通知懲教署的監管人員;而懲教署是無權拒絕他們出入境。

就鍾翰林違反監管令的規定,懲教署已向他發出召回令,並聯絡其他執法部門依法通緝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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