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被判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上訴得直 兼獲原審及上訴訟費

發佈日期: 2024-02-08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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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就披露「721」事件警方一名助理指揮官被廉署調查,而被判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提出上訴。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兼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案情指,林卓廷2019和2020年3次在記者會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最終判囚四個月。

林卓廷提出上訴,指其當時披露是游乃強被調查是否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這項罪行並非「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下禁止披露的罪行;又認為當時的披露是涉及公開一項對公共安全、秩序的嚴重威脅,屬法例列明的合理辯解。控方不同意。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頒書面判詞,稱根據立法過程,不認同答辯方、即律政司一方稱,該罪行應被廣泛解讀,即只要涉及廉署調查的案件便可。所以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

不過游官補充,不認同林卓廷一方指是披露一項對公共安全、秩序的嚴重威脅。因為廉署調查的罪行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又稱林卓廷當時既然質疑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構成公共安全威脅,就更應支持廉署調查。但他披露事件,反而增加廉署蒐證難度,加大證據被毀風險,百害而無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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