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稱公眾利益須證明大於國安 林定國指不可只滿足好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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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4-02-02 20:54

撰文: 無綫新聞

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展開本地立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有關披露國家機密的罪行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等多個元素;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考慮否將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但必須要有凌駕性。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期至本月28日。

對於新聞界關注,例如揭露官員或政府內部消息會否涉及披露國家機密?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正常途徑下獲取資訊、又或非正式訪問中與官員傾談取得的資訊,有關官員已預計傳媒會報道,不認為記者無合法權限披露。他又指,如果用公眾利益作為辯解,須證明公眾利益,大於國家安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我舉個很極端的例子,原來保安局局長是特務。我揭露了是沒有人知的,原來危害很重要、政策害死很多人。他是特務來的、只有我才知,而且我沒別的方法講,因為保安局局長的權力很大,令我講都講不到,一定要這樣揭露。這麼極端的情況下,就可能有機會。」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稱,新聞及言論自由有法律規範,公眾利益不可以只為滿足好奇心。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可能是很緊急、很重大,不講出來可能公眾的安危、生命安全、健康很大影響,是非常緊急、緊要,比維護國家機密更緊要,所以必須是具有凌駕性。」

對於有意見認為建議引入「境外干預罪」,或會令大學同海外機構的合作研究有機會觸犯法例。鄧炳強稱,學術研究機構不屬境外勢力範圍。

鄧炳強說︰「何謂境外勢力?就是涵蓋任何外國政府或境外地區當局或政治性組織。如是學術機構,就不是境外勢力的範圍。如用錯誤的資料,第一是否明知而用、明知很重要,如做研究時做得不好就不是明知。」

他指影響政府措施或選舉等,才有干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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