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啟動《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建議訂立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除了《基本法》列明的罪行,亦引入境外干預罪等。即日起諮詢公眾至2月28日。
行政長官李家超率領負責的兩位司局長,介紹立法的諮詢文件,分九個章節,涵蓋《基本法》第23條訂明,而《港區國安法》未涵蓋的五大類罪行,包括叛國、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等。
部分現有法例涵蓋的罪行,會修例以應對最新情況。例如《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叛國罪,會將涵蓋的範圍,擴展至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舉例相當數目的人,為某個一般公共目的,而發動暴亂或暴動。
而普通法下的隱匿叛國罪,即若知悉有人已犯叛國,需盡快向警方披露,並改為成文法,即變成一條條文。
而煽惑叛亂罪針對的對象,會擴大至近乎所有公職人員。
行政長官李家超稱:「我們不是針對個別國家,其實我們保護自己,任何人或國家不針對我們,不製造我們風險,我們很高興、也是應該。當人真的犯我時,我們有充分法律基礎處理。」
諮詢文件亦建議增設幾項罪行,包括引入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以不當手段干預國家或香港選舉等事務,損害跟其他地區關係。外國政府或組織如果發聲明批評港府施政等,是否視為干犯罪行?
李家超指出:「標準其實清晰,你有沒有意圖,你有沒有一個這樣的用心,如果沒有犯罪意圖,在香港的法律制度會受法律保障,沒有問題。任何人對政府有意見,批評、甚至很尖銳的批評,這些都是容許。」
另一項引入的,是禁止破壞公共基礎設施,及電腦或電子系統等,以危害國安的行為。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我們建議在現有罪行,例如破壞或毀壞他人財產,以及不誠實地使用電腦的基礎上,引入新罪行,增加阻嚇力。」
當局強調23條本地的立法,原則上必須跟《港區國安法》一致,但會在本地審訊。
李家超表示:「我們正在立法的法例,不會包含任何元素,涉及將被捕人送往內地,這是非常清晰的。這條法例是用於處理香港發生的活動,在香港法庭根據香港法例審理。」
至於保釋條件、被扣押,甚至案件的時間會否調整,當局稱會收集公眾意見,強調外國的條例「更辣」,舉例英國的扣留期達14日,新加坡更可長達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