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六四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案 終院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原有定罪

發佈日期: 2024-01-25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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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案,終審法院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鄒幸彤原有罪成判決,發還刑期上訴予原訟法庭裁定。

案件涉及2021年的六四集會,支聯會申請在維園舉行燭光晚會,被警方拒絕,上訴至委員會亦被駁回。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上載帖文及發表文章,呼籲市民到維園,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監15個月。

她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認為,警方未有考慮其他可行措施就禁止集會,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其中一個爭拗的法律觀點,在於被告鄒幸彤能否以挑戰警方等集會禁令的合法性,作為刑事罪行的辯護理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認為不可以,獲常任法官林文瀚認同。

張官認為,《公安條例》相關條文明確規定上訴委員會的裁定是「最終」裁定,所以禁令的合法性並非構成今次罪行的必要元素,即是兩者無關係。他又稱,若可挑戰禁令合法性,必然會削弱禁令的權威,亦對國安、公共安全等造成傷害。他認為,若有人對禁令提質疑,可透過司法覆核。

不過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不認同,認為禁令合法性必然是今次罪行的必要元素,所以被告的挑戰可作為辯護理由,但考慮到《公安條例》相關條文,只規定警務處處長須考慮有無其他可行措施,而非要求他主動建議任何條件,又不認同鄒幸彤指禁令不相稱限制和平集會權利,因為處長有廣泛酌情權,而集會組織者亦未能提供令人滿意的安排,認為她的挑戰不成立。

終審法官五名法官最終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鄒幸彤敗訴後被押離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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