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對同性伴侶繼承遺產作差別待遇違憲 政府上訴被駁回需支付對方訟費

發佈日期: 2023-10-24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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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早前裁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等,對同性伴侶作出差別待遇是違憲及不合法,政府上訴被駁回,需支付對方訟費。

現行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死者若生前無立遺囑,尚存的配偶、家人便可依次申請遺產管理書,再由法庭決定委任誰為遺產管理人。

上訴庭處理的案件,源於現時已離世的吳翰林,2017年跟同性伴侶在英國結婚,翌年在本港購入一個居屋單位,二人同住,認為相關條例連同居屋政策等,都未有承認同性婚姻中的「配偶」,擔心伴侶未必能繼承遺產,提出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2020年裁定,繼承遺產法例違憲,並構成非法歧視。律政司不服上訴,由上訴庭三名法官審理。

對於律政司一方強調,同性伴侶有立遺囑的自由,判詞指仍不能解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條例》對申請人的差別對待。

因同性配偶是完全排除在相關條例中「有效婚姻」、「丈夫」和「妻子」定義外,換言之申請人生前如無訂立遺囑,又或是遺囑被裁定無效,申請人的同性配偶將無權繼承遺產。

而異性婚姻可憑死者妻子或丈夫身份,申請從死者遺產中提供經濟給養,但同性配偶就要證明自己是靠死者贍養的人的方式,來申請財產繼承。

判詞形容相關條例基於性取向的差別對待是顯而易見,認同原審裁決,亦認為有關裁決,不會影響現行婚姻法律的一致性。

上訴庭早前已駁回政府就公屋、居屋政策相關裁決的上訴。有關注團體促請政府盡快為同性伴侶提供替代框架,不要再上訴。

婚姻平權協會共同發起人邱銘諾說:「其實法庭的訊息都好清楚,與其花錢再上訴,為甚麼不好好花時間怎樣落實判決,我相信這是香港廣大市民所想看到的事情。」

但有團體擔心,裁決混亂家庭成員的定義。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指出:「香港是承認同性婚姻,還是不承認同性婚姻?契仔與契爺、契媽與契女有很好關係,法律上不是父子母女,不會自動有權利,為何法律上不承認的同性配偶,則自動享有猶如家人的權利?」

他促請政府對配偶要有清晰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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