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期間6人於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判囚47至63個月

發佈日期: 2023-09-18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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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6人在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判囚47至63個月。

六名被告介乎23至49歲,被控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期間,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判刑時指,案件涉及極嚴重暴動罪行,大批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又堵塞馬路,更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令4名警員受傷,如非警方配有裝備,否則必遭更嚴重傷害。

法官又指案發地點人煙稠密,對市民人身安全和財物造成很大威脅。有港鐵站出入口和商店遭縱火,嚴重性不低於梁天琦暴動案。

考慮各被告非帶領或號召角色,以監禁63個月為量刑起點。雖然案件由拘捕至起訴超過三年,但法官認為罪行嚴重,被捕人數超過200人,延誤並非求情理由。

而對於辯方求情指,各被告入獄後將無法照顧家人,法官就指犯法有代價,犯案前應考慮後果,不給予刑期扣減

兩名被告審前覆核認罪,判囚47個月和48個月,其餘四被告經審訊後罪成,其中一人另因管有鐳射筆,判監5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共囚63個月。其餘被告判囚60至61個月。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潘崇禮說:「直至目前為止,本案213名被捕人中,已有165名被捕人被法庭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警方重申,絕不容忍任何非法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必定會果斷執法,保障市民財產和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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