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七人就2019年8月維園非法集結案上訴,獲撤銷組織非法集結罪;另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維持原判。
原本罪成、判緩刑的吳靄儀及李柱銘到高院領取判辭。部分上訴人因涉及其他案件正被還柙,由囚車押送至高等法院。
上訴的案件涉及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發起「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七人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當中四人,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即時入獄8至18個月;而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判囚11至12個月,緩刑兩年。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在判辭中指,非法集結的組織者必須對集結有一定責任,或須積極計劃、安排或管理集結或當中的行動。上訴庭認為本案缺乏證據,七個被告單純在現場及參與,即使身處在較顯眼的位置,亦不足以證明是組織者。
至於參與罪,上訴庭認為七個被告一定知道集會未經批准,當時亦無就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提請司法覆核。上訴庭亦同意原訟庭裁定「流水式集會」不能作為辯解理由。
上訴庭三位法官一致裁定七人組織非法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但駁回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原判囚12個月的黎智英獲減刑至9個月;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分別獲減刑3至6個月。
吳靄儀離開法院時回應指,要先與代表律師研究判辭,再決定下一步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