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判案書摘要】政府申請禁播《願榮光歸香港》 高等法院拒絕批出
發佈日期: 2023-07-28 16:09
港澳
粵高等法院拒絕政府申請的禁制令,禁制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發布、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代表到高等法院領取判詞,記協主席陳朗昇亦有到庭。 案件由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處理,下午頒布書面判詞,稱今次申請涉及以批出的禁制令協助刑事法律,法律規定須是必要及具功用。考慮到今次禁制的,屬現時刑事司法制度下可懲處的刑事行為,所以法庭不信納禁制令有真正功用,加上執行禁制令時,會跟相關刑事法律有衝突,要執行禁制令不容易,決定拒絕批出禁制令。 另外,法庭又提到若非這些理由,即使有意見指,禁制令會產生寒蟬效應,但基於國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仍應批准。 -- 以下為判案書新聞摘要: HCA 855/2023 原訟法庭於2023年7月28日頒下的 判案書新聞摘要 (本摘要並非判案書的一部分)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 1. 律政司司長入稟高等法院申請非正審禁制令(「本禁制令」),禁止任何不知名被告人作出四項行為(「該等行為」),即藉着使用一首通常稱為《願榮光歸香港》的歌曲(「該歌曲」)作出危害香港國家安全的非法行為。本禁制令之目的並非要全面禁制該歌曲。 2. 法庭有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第三及第八條的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法庭有責任保障人權,當中包括言論自由(《國安法》第四條)。 3. 於本案中,法庭需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並在應用《國安法》時,尋求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 4. 本申請要求法庭行使特殊權力,批出針對所有身處香港人士的禁制令,並以此協助刑事法律。考慮到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法庭只會在深思熟慮後才會如此行事。 5. 法律規定,協助刑事法律的禁制令須為必要或具功用,以達致有關目的。考慮到該等行爲屬穩健的刑事司法制度下可予懲處的刑事行爲,經謹慎衡量後,法庭並不信納本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再者,就違反禁制令而進行的藐視法庭法律程序會涉及證明相關的刑事罪行,因此強制執行時不會更加容易。 6. 另一方面,法庭信納,在強制執行本禁制令時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互有衝突,例如:違反《國安法》的罪行須循公訴程序在刑事法庭提出檢控。 7. 法庭認同,在考慮本申請時,須顧及言論自由的權利,尤其是如批予本禁制令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即動機清白的人士,或會害怕違反本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因而選擇不參加涉及該歌曲的正當活動。然而,若非因上文第5和第6段所列的理由,法庭便會裁定,即使會產生寒蟬效應,但基於國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仍應批予本禁制令。 8. 基於以上理由,法庭拒絕批予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