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稱現時凶宅無法律定義 議員促政府平衡買家及長者在家善終需要

發佈日期: 2023-07-26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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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內有人死亡,甚麼情況下會被視為凶宅,現時並無法律定義。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政府應考慮為凶宅訂立定義。

化名陳小姐的她,參觀樓盤多年,找到一個心儀單位,但就在她正式入市前,業主這樣說。

陳小姐(化名)表示:「他(業主)自己說,我太太不是在那裡去世的,她是去到醫院才去世的。代理跟我了解過,就很輕描淡寫的跟我說,因為他(業主)太太是跳樓的,不過就送到醫院才去世,接著我就沒有買了,因為我始終覺得,這個單位是有人跳樓,都不是很好。」

之後她再找到另一個心儀單位,今次她仔細翻查土地註冊署資料,沒有業主死亡紀錄,代理亦表明單位不是凶宅,連銀行都願意承造高成數按揭,於是陳小姐以市價購入單位。

陳小姐(化名)稱:「有一天我就跟鄰居聊天,他就跟我說這個單位,以前有租客在裡面燒炭,保安就跟我說,他說你已經入住,『行得正、企得正』,怕甚麼。算了,既然都入住了,如果我找出證據,這個單位就真的有個登記,變成凶宅。」

雖然法例無要求地產代理主動披露凶宅資料,但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守則,買家查問的話,地產代理要如實交代。

地產代理公司總裁汪敦敬指:「問題是因為凶宅,法律上是沒有這個名稱的,所以我們很難做到準則,我們是無從做到根據,即是現在市場上,運作是不理想的。」

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政府可以考慮為凶宅訂定義,但是否要立法,就要廣泛諮詢。

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謝偉俊表示:「有些人覺得很緊張,有些人覺得無所謂,所以究竟我們應該怎樣做,是否應該將平衡拉緊一點,令到多些人受保障,還是寬鬆一點,這是要諮詢後才作決定。」

他認為,如果政府對凶宅下定義,要同時平衡居家安老和在家善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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