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就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刑期上訴至終院 不滿認罪未獲扣減刑期

發佈日期: 2023-04-27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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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將審理一宗涉及《國安法》判刑的上訴,上訴人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監禁五年,爭議未獲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

上訴人25歲理大男學生呂世瑜,為Telegram 頻道「抗共港獨台H.K.I.A.F」管理員,自2020年起,煽惑他人對抗共產黨及香港政府,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原審法官以監禁五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如果獲三分一認罪的刑期扣減,應該判監三年八個月。但因《國安法》條文列明「情節嚴重者須判囚五年以上」,法官改判他入獄五年。

他不滿未獲刑期扣減,向高院上訴庭上訴但被駁回,他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發出判詞,認為本案法律爭議事關重大,就兩個問題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當中包括《國安法》第21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恰當詮釋為何「處五年以上」刑期是否強制。

而第二個問題是《國安法》第33條,罪行量刑恰當詮釋為何,條文列明的3項情況,包括自動投案或揭發他人罪行等,是否已窮盡所有減刑基礎。如無一成立,則不得減刑至5年以下,還是有任何其他求情因素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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