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跨性別人士被拒改身份證上性別上訴得直 其中一人形容「遲來的公義」

發佈日期: 2023-02-06 23:14
港澳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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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拒絕兩名未完成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申請將身份證性別更改,終審法院裁定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判兩人上訴得直。

其中一名上訴人、31歲謝浩霖在公布裁決後表示歡迎,稱一直希望在港能夠有尊嚴生活,形容是遲來的公義,亦是慘勝,因為這宗案件從來不應發生。

謝浩霖跟另一上訴人、30歲化名Q,兩人出生性別是女性,成長時有性別認同障礙,多年來接受荷爾蒙治療或胸部移除手術,但認為不必要,而未有完成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的變性手術。

兩人英國護照上性別是男性,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為男性,但被拒絕,提出司法覆核,先後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庭駁回,之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五名法官頒布書面判詞,一致裁定兩名上訴人勝訴,指身份證性別標記,純粹用於核實持有人身份,並非用作確立或認定在法律上性別。

人事登記處處長的政策,跨性別人士如打算申請更改性別標記,反映後天認同性別,須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除非獲得醫學豁免。

但兩名上訴人年輕時,已自我認定為男性,分別接受漫長的醫學及外科手術治療,取得男性身體特徵,在毋須進行其他外科手術下,亦能融入社會,和享有健全心理狀態。

而女跨男的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涉及具高度侵入性外科手術,有風險及可能產生併發症,對很多跨性別人士而言,沒有醫學需要。

法庭不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是更改身份證性別標記,唯一可行、客觀及可核證準則,或用來避免可能因身體外觀,與身份證上性別標記不一致,而產生行政問題。

裁定相關政策對有關人士施加不可接受嚴苛負擔,未有合理平衡上訴人及社會利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保障權利,一致裁定兩名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人事登記處處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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