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不小心駕駛罪刑罰上訴被駁回 須即時服刑18日
發佈日期: 2022-12-22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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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駁回藝人楊明不小心駕駛罪刑罰的上訴,須即時服刑18日。 原名林明樂的楊明,前年八月在半山馬己仙峽道涉嫌酒後駕駛撞車,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項控罪,判囚18日、停牌兩年,以及罰款二千元。 楊明認為刑罰過重提出上訴。楊明一方投訴原審的裁判官,在無足夠證據基礎下,指他駕駛時嚴重受酒精影響。但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稱,警員於現場聞到楊明有輕微酒氣、顯得神智不清,又一度在醫院情緒失控,並呈現半昏迷狀態;而他案發時駕駛失控情況亦極不尋常。法官認為裁判官有足夠事實基礎,作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即楊明是受酒精影響下駕駛。 楊明一方又投訴,比起楊明過往定罪紀錄,裁判官給予過多比重。法官指,楊明雖無任何不小心駕駛定罪紀錄,但本案與楊明2005年所犯的「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情況下駕駛汽車」罪,同樣涉及酒後駕駛。 法官指出,楊明不小心駕駛的證據鐵證如山。他反覆的認罪答辯,顯示悔意一般,不足以構成緩刑理由。而且當時若與其他車碰撞,潛在後果可極為嚴重,不能以無造成其他傷亡作為輕判理由。 法官表示,基於楊明駕駛態度,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裁判官並無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 楊明提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楊明要即時入獄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