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民陣集會七人非法集結罪成提上訴 法官指被告無自辯難知曉其想法

發佈日期: 2022-11-28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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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民陣在維園發起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和李柱銘等七人非法集結罪成,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正在服刑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及立法會前議員李卓人、梁國雄,由囚車押送至法庭。

三人連同前議員李柱銘、吳靄儀、何秀蘭和何俊仁,就2019年8月18日民陣集會,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判即時入獄8至18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獲緩刑。

其中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各上訴人只是受民陣邀請參與「流水式集會」,協助疏散人流,從沒有參與設計遊行路線,不符合組織者的定義。她又舉例指,如某畢業典禮邀請政府官員到場演講及頒發證書,並不代表是典禮組織者。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指「組織」是指安排一些事情發生,並非眾被告意圖,而吳靄儀是在集會開始後20分鐘才到場參與。而李卓人及何秀蘭的代表律師指,二人並沒有參與設計遊行路線。梁國雄、何俊仁、李柱銘的代表大狀亦指,案件沒證據顯示他們「組織」集會。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提到,各被告在原審時沒有出庭自辯,案發時其想法無從知曉,而且字典就「疏散」一詞的解釋,是指「把聚集一起的人士,向不同方向分散開去」。

律政司一方就指,「組織」不單是指策劃行走路線,如無被告帶領,令群眾聚集,他們會自行疏散,而聚合群眾是案中重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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