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建議提請人大釋法 釐清無本地執業資格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

發佈日期: 2022-11-29 00:30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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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拒絕向律政司就反對黎智英聘英國大律師打《國安法》官司,批出上訴許可。行政長官李家超晚上向中央提交報告,就《港區國安法》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無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可否參與處理國安案件,和香港居民選擇律師的權利是否包括海外律師。這次將會是第六次人大釋法,亦是首次就《港區國安法》作解釋。

終審法院裁決後不足三小時,行政長官李家超召開記者會,提到周日已收到中央函件,就《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特區履行國安職責的情況等指明事項提交報告,李家超稱會在報告向中央建議提請人大釋法。

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及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工作。」

他又期望透過釋法釐清香港居民選擇律師的權利,《基本法》第35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李家超指,根據案例是指在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而國安案件被告,如不可選擇海外律師,是否亦符合《港區國安法》中所指對被告權利及自由尊重。

李家超指現行制度下,特區無任何有效方法確保海外律師,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並遵從《港區國安法》第63條,在辦案過程中,就知悉的國家秘密等予以保密。

李家超說;「外國及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多番公然試圖干預《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有外國官員或政客公開施壓,要求法律界甚至商界人士杯葛香港,阻止他們參與香港正常活動,因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未有停止,我們更要對這些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提高警覺。」

基於這原則,應否如同外界所建議,將相關的規定擴展至法官,即海外法官不能參與國安案件?

李家超稱:「我們不是針對國籍,現在香港執業律師或大律師,可以有不同國籍,目前來說按照現行法律,他們可參與不同案件。」

法官是經過制度程序委任及指定,第一法官被任命為法官是有一個推薦及被任命的制度,而且法官的任命是經過品格審查等,在《香港國安法》中亦都有指定法官的制度,確保國安法順利運作,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被問到今次上訴申請被駁回是否律政司失職,李家超指,律政司在整個過程中據理力爭,肯定並多謝其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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