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被控2019年國慶日在尖沙咀警署外參與暴動,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九名被告年齡由19至29歲,被控在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其中七人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分別管有伸縮棍、摺刀等;一人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全部人否認控罪。 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儀裁定所有被告全部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