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稱舞台表演多數涉判頭及口頭合約 曾有自僱人士成功追討工傷賠償

發佈日期: 2022-08-06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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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紅館演唱會事故調查仍在進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指,正檢視舞蹈員的僱傭合約,釐清僱傭關係。有舞台從業員指,一般舞台表演多數涉及判頭及口頭合約。而過往曾有案例,即使僱員在強積金事宜報稱「自僱」,都可向公司追討工傷賠償。

業界指,現時普遍舞台表演,主辦單位與表演者多數以「判頭合約」或「口頭合約」聘請,但實際的聘用模式可能較模糊。

香港舞台藝術從業員工會代表李林風表示:「極端到可能要一個人即興舞蹈演出,我與你可能口頭合約『來幫幫忙』,來到然後跳一部分舞,連綵排都沒有,完全沒有綵排成分;另一情況可能好大型活動,可能排舞涉及三個月至半年,每周都綵排、排得好緊密。工時很不一樣,緊密度很不一樣。」

根據法例,自僱人士或不受《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即是無疾病津貼、工傷病假等。

勞工處則指是否「自僱」,仍要視乎多個因素決定。根據處方提供的2006年一宗法庭案例,一名冷氣技工在安裝冷氣機期間發生意外,左眼失去部分視力,承接工程的公司認為技工是自僱人士,拒絕工傷補償。技工上訴至終審法院,裁定技工非自僱,而是工程公司僱員。

法庭認為,技工不用承擔業務的財務風險,只收日薪,而獲派的工作亦無聘請任何人協助。至於工程公司會發還技工工作所需而買的用品或交通費,公司亦決定安排哪些工作予技工,並提供大部分生產工具;亦特別提到,雖然技工曾同時以臨時性質為其他公司工作,亦在強積金報稱自僱,但客觀事實支持雙方有僱傭關係,工程公司需要履行責任。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如有的話,僱員應保留與公司勞工及醫療保險等文件,方便一旦發生事故時可追討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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