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經紀藏索帶罪成上訴得直獲撤罪 裁定指索帶非「作非法進入的工具」

發佈日期: 2022-07-15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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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管有索帶罪成案,原被判囚五個半月的地產經紀獲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裁決認為索帶並非「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否則涵蓋範圍變得極廣,成為「思想罪行」。

2019年11月2日,警方在銅鑼灣一帶驅散未經批准集結。現年34歲的地產經紀陳俊傑,當日在波斯富街及羅素街交界被捕,搜出48條膠索帶。

原訟庭裁定他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2020年8月被判監五個半月。他其後就定罪及刑期上訴,但遭駁回。

他之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處理。

本案爭議點為《簡易程序條例》第17條「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涵蓋範圍。法例原本涵蓋兩組,分別為「矛、棍棒及其他攻擊性武器」,以及「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1984年法例加入「任何腕銬或束縛工具」為新組別。

終院認為,根據法例的英文原文,「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詮釋應收窄為「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否則會令法例涵蓋範圍變得極其廣闊,令罪行成為「思想罪行」,不符立法歷史,亦有違立法機關以克制、循序漸進方式修例的做法。

裁定若工具屬束縛人身類別,意圖須用作束縛他人身體;指被告搜出的48條6吋長索帶,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不屬束縛人身的工具,又不是攻擊性武器,亦不是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裁定索帶不屬條文內的工具。

五名法官一致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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