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國旗及國徽條例》

發佈日期: 2022-06-29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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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石邨日前有國旗遭塗污及懷疑被盜,警方過去曾提醒市民,侮辱國旗有機會觸犯《國旗及國徽條例》。

本港是在1997年7月通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本港實施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國旗法》和《國徽法》兩部全國性法律。

最初版本的條例列明,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在反修例事件,首宗被定罪判囚的侮辱國旗案,被告原本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改判監禁20日。判詞指將國旗放入垃圾手推車,再踢進水池,是嚴重侮辱國旗代表的國家尊嚴。

前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國旗法》和《國徽法》,本港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亦作出相應修訂,禁止在網上發布侮辱國旗或國徽的圖像。

至於處置破損、污損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必須交到指定回收點,不得隨意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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