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暴動案七人囚38至40個月兩人判入教導所 法官指判刑須具阻嚇性

發佈日期: 2022-01-15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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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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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早前被裁定2019年理工大學衝突期間,在油尖旺一帶參與暴動罪成,其中七人判監38至40個月,兩人判入教導所。

判入教導所的包括報稱學生的陳國威及陳霆堃;其餘七人,包括學生黃適哲、會計文員陳子謙、設計師梁嘉星、測量主任詹隆享、工程師江鏡棠、銀行職員曾倩儀和報稱無業的鄧錦樂,被判囚38至40個月。

其中梁嘉星和詹隆享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

案情指,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期間,大批人到油尖旺一帶聲援。其中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

法官林偉權指香港是法治社會,判刑須具阻嚇性;認為今次暴動不算大規模,性質非最嚴重,但暴動本身屬於嚴重罪行,亦要考慮到避免對年輕被告造成「壓毀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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