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上訴庭暴動罪案例

發佈日期: 2021-10-20 18:25
港澳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前年中大二號橋暴動案,五名中大生罪成,判監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法官判刑時曾援引上訴庭案例。

法官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沒有帶領角色或有暴力行為,但上訴庭案例認為,暴動不能只考慮個人行為,而是整個群體做的事,要判處阻嚇性刑罰。

上訴庭前年就2016年旺角暴動一宗上訴案頒下判詞,其中援引了英國法院審理1970年和2011年兩宗暴動案例,指個別人士在參與暴動過程中所犯罪行會增加罪行的嚴重性,法院不應只單獨去看待參與暴動的個別行為。

上訴庭的判詞指,從兩宗英國法院的案例得出三項重要量刑原則,其中一項是暴動罪行的嚴重性,不單取決於個人做了甚麼或沒有做甚麼,而是取決於個人所支持的群體做了甚麼。

區域法院法官早前判一名參與前年8月31日港島暴動的青年入獄4年和罰款5千元,亦有援引上訴庭的原則。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