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侵害人身罪條例加入沒有保護罪 知情不報者須負刑責

發佈日期: 2021-09-10 19:09
港澳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在《侵害人身罪條例》加入「沒有保護罪」,列明對虐兒及虐老等事件知情不報的人要負上刑責。

法改會前年發表諮詢文件,經公眾諮詢並參考英格蘭、南澳及新西蘭法律後發表最終報告,建議訂立新罪行「沒有保護罪」,對象是保護16歲以下兒童及16歲以上易受傷害成年人,如長者及殘疾人士等。

新罪行列明,若旁觀者、即跟保護對象同住有頻密接觸的人及負有照顧責任的機構員工、如教師等,明知對方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包括精神及心理傷害等,而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如知情不報,須負刑責。

委員會指,新罪行不是針對院舍員工。

法改會小組委員會成員馬宣立表示:「當然我們明白員工有很多憂慮,認為我要做些甚麼才不用負這個刑責。我們說了很多次,很簡單的,見到就求救,報給上司知道,找救護車送他到醫院等,你已盡責。」

報告建議,若受害人最終死亡,有關人士最高可被判囚20年,若受嚴重傷害,包括永久傷害,就判囚15年。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是否有「非法作為」或忽略,但案件都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並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才可提出檢控。

委員會亦建議當局檢討「虐待及忽略兒童罪」的最高刑罰。至於報告最終未有建議立法強制舉報,小組委員會稱,當局正研究七類專業人士在接獲可疑個案時,需要呈報。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