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強姦女兒教唆給假口供囚6年半 法官形容駭人聽聞須重判
發佈日期: 2021-08-23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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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被控四年前強姦13歲女兒,因女兒改口供罪名不成立,但其後被裁定跟家人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教唆女兒給假口供,被判監六年半。事主母親及另外兩名親人亦分別被判囚三年零九個月至四年零九個月,法官形容案件程度駭人聽聞。
案情指,44歲男子被控四年前強姦當時13歲女兒,案件原定2018年10月開審。開審前女童母親、叔叔等探望被告,之後女童一度被帶到深圳,缺席聆訊,延至翌年一月再審時,女童推翻供詞,改稱父親無侵犯她,最終法庭裁定被告表證不成立,無罪釋放。
警方事後拘捕女童父母、祖父母及叔叔五人,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等,最終除祖父外,法庭判其餘四人罪名成立。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判刑時稱,本案跟父親有否強姦女兒無關,重點是母親在強姦案開審前帶女兒離港,令女兒改口供;又稱父親非一時誤判,而是有計劃持續行事,身為至親理應有責任保護女兒,但策動家人倒過來聯手對付,令女兒孤立無援,達駭人聽聞程度,不予以重判,無法反映公眾憤慨,判兩項相關罪行罪成,入獄六年半。
至於事主祖母及叔叔可能出於親情及愚昧,而同意協助女童父親,無私人得益,各判監四年九個月。
而女童母親,法官稱原本她得悉女兒被性侵,有帶女兒報警,但無擇善固執,聽從丈夫甜言蜜語,加上教育程度不高,夾在夫家跟女兒中間,雖非主謀,但角色不可或缺,判監三年零九個月。
法官又稱,女童現時住在院舍,但年滿十八歲就需搬離。若她不願意在母親出獄後跟她同住,便可能無家可歸,盼望社會福利署為女童提供合適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