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違國安法囚九年 判詞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須判阻嚇性刑罰
發佈日期: 2021-07-30 18:30
港澳


首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合共判監九年。判詞稱任何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24歲被告唐英傑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應訊。去年七月一日他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 法官杜麗冰代表三名《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宣判,判詞稱任何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強調性質是否嚴重,跟被煽動者的行為無關,而是煽動者有意圖影響他人去犯罪,指被告當時並非在一大批示威者中靜靜高舉旗幟,而是故意衝向警方多條防線,造成最大影響及強烈印象,以吸引更多注目,加上事發在七一回歸紀念日及《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認為整體屬於「嚴重情節」,根據法例要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 但考慮到他是單獨犯案、無明確計劃向公眾展示如何分裂國家,非同類罪行最差,決定以六年半作量刑起點,判囚六年半。 至於恐怖活動罪,判詞不認同辯方稱被告是鹵莽駕駛,重申被告被重複警告下,應該可以在警方防線前停下,但卻故意撞向警方,行為有預謀、嚴重危害社會;又稱被告電單車引擎有599cc,危險駕駛下成為致命武器,無對涉事警員及道路使用者造成嚴重傷害是「好彩」。被告以恐怖活動威嚇公眾達致政治目的,應該被譴責及懲罰,而今次涉及分裂國家以削弱國家的統一,屬加刑因素,以八年作量刑起點。 對於被告稱有悔意,判詞指若他最初認罪,會是最能反映出其悔意,甚至有合適減刑,單純表達悔意不足以作為減刑因素。 判詞稱雖然兩項控罪來自共同事實,但涉及完全不同的元素及犯罪行為,最終決定只有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合共判囚九年,唐英傑聽取判刑時表現平靜。 法官指同情被告家屬,而被告過往亦有良好品格,但兩項控罪嚴重,被告犯罪前亦應該三思,因此不會作為減刑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