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私隱條例 「起底」行為刑事化最高可囚五年
發佈日期: 2021-07-14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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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普政府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將「起底」行為刑事化,最高可囚五年;亦賦權私隱專員有刑事調查和檢控權,新例亦將有域外管轄權,海外社交平台亦受規管。 反修例事件以來,高官、警員、議員,各陣營人士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電話、住址等都被人放上網。 「起底」刑事化條例建議引入兩級制的罪行,第一級是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及其家人蒙受傷害,最高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第二級罪行是披露某人的個人資料後,對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最高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主席周浩鼎說:「『黑暴』期間,很多警員的私人資料,家人的私人資料被人『起底』,然後導致這些警員或其家人造成很多的傷害。有這些惡行出來,要有一個足夠阻嚇性的刑事條例去規管及打擊這些罪行是需要的,我亦都提出兩級制的安排,認為都恰當。」 市民在網上討論或轉發一些個人信息,會否誤墮法網? 行會成員湯家驊表示:「這條法例很著重傷害他人的意圖,這個意圖一定是你有這個意圖,或者你是罔顧有機會傷害他人的情況。所以你說可能不經意干犯這條例,我覺得機會是相當微,所有人都知道,你披露任何資料是要等到該人同意,我覺得這是一般市民,以及一般網民都明白的道理。」 條例亦都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如果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配合,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 同時新增「域外管轄權」,無論披露資料的人在香港或海外,私隱專員都可強制要求網絡服務供應商指定時間內封鎖「起底」網站,以及海外社交平台移除「起底」內容,違者可罰款10萬元和判監2年。 現有的免責辯護維持不變,例如是新聞活動或符合公眾利益。 政府發言人表示,2019年6月至今年6月,私隱專員公署共處理超過5,800宗有關「起底」投訴,形容情況十分猖獗,而今次修例已於保障私隱以及保障言論自由間,取得合理平衡。修訂條例草案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