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抽樣要消費券申請者呈在港證明 三工作天內未覆 登記或被拒
發佈日期: 2021-07-09 18:30
港澳



申領電子消費券須聲明符合「在港居住」規定。當局會抽樣發電話短訊,要求登記人三個工作天內提交相關證明,否則可能不獲發消費券。
申領電子消費券需過去兩年內曾在港居住。若已登記領取,這段時間可能要留意著電話有否收到短訊,被當局抽中要進一步提供「在港居住」證明。
政府指收到申請後,除了會與入境處等部門查核,亦委託了會計師行,經特定電話號碼55673873,發短訊予隨機揀選的登記人作進一步審查。
要求提供文件證明符合「在港居住」要求,即在六月十八日前兩年內曾居港,可以經電郵或親身到會計師行,提交租約、工作紀綠、購物單據等證明。如果三個工作天內未回覆,其消費券登記可能被拒。
有市民擔心分不到是官方的訊息還是騙案。
陳先生稱:「看清楚要交甚麼證明。收到短訊,不做別的、(不)要交錢或保證金。」
陳女士說:「疫情下也沒有到外國。也是麻煩些,也不是派得很多。」
鄧女士表示:「是住滿兩年的,我怕甚麼你查?」
承辦商需要時亦會以電話28521009聯絡登記人跟進。當局又指如想核實短訊或來電真偽,也可經這號碼找承辦商。

